四、严格示范矿井的建设标准。各“六大系统”示范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要求,完善设计、明确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2011年底前,必须完成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并按照要求至少建成一个采区(盘区)的紧急避险系统。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对“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的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要组织专家深入到“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开展技术指导,切实提高示范矿井技术水平。
六、建立情况定期报送与通报制度。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星期将本地区“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进度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进行汇总、分析,并定期通报。
七、其他要求。各地建设“六大系统”示范矿井的个数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并结合2011年煤矿安全技改项目确定。原则上每家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集团)至少应确定1个示范矿井。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4月10日前将“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名单(按附表格式)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及电话:陈东科,010-64464024、64463954(传真),电子邮箱:chendk@chinasafety.gov.cn。
附件:建设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建设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名单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示范矿井名称
| 矿井生产能力
| 矿井瓦斯等级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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