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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装〔2011〕5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精神,督促各地在科学制定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规划的基础上,选择不同灾害类型、不同规模的矿井,于2011年建设一批“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推动“六大系统”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快“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建设“六大系统”示范矿井,作为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件要求,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开展“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规划。特别是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方面,煤矿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论证,充分利用现有的生产系统,根据井下巷道布置情况,优先建设避难硐室,使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起来,把“六大系统”建设成安全、可靠、高效的安全避险系统。

  三、科学组织,认真实施。各地要在本地区“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规划的基础上,选择基础条件好、进展快、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煤矿作为示范矿井。“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工作要做到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加快进度、按期完成。煤矿企业是建设“六大系统”示范矿井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做好示范矿井的建设工作。各“六大系统”示范矿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方案,明确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从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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