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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61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1〕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中规定的“大肠菌群数”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粪大肠菌群数”。

  二、2011年2月22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明确了“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具体计算问题,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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