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有关安排的通知
(民函〔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9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凡的一年,也是我国慈善事业深入发展的一年。为进一步弘扬慈善精神,大力宣传和表彰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人物和有影响慈善项目,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我部定于2010年3月前后举办2009年度“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本次评选表彰的对象是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以及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
二、奖项设置。2009年度“中华慈善奖”拟设奖25-30个。奖项共设五类: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最具爱心内资企业、最具爱心外资企业、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在评选过程中,将由评选办公室和评选委员会从各地推选的名单中通过初选评审,确定50个机构、个人和慈善项目为提名名单,经过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最终确定25-30个机构、个人和慈善项目获本年度中华慈善奖,其余20-25个获提名奖。其中包括港澳台和海外评选对象。
三、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推选标准:
1.参评2009年度最具爱心的捐赠个人。个人年度捐赠资金300万元以上。需提供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的款物捐赠明细和捐赠票据或捐赠证书复印件。
2.参评2009年度最具爱心的内资和外资企业。企业年度捐赠资金500万元以上。需提供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的款物捐赠明细、捐赠票据或捐赠证书复印件,以及2009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3.2009年度最具爱心的行为楷模。长期以来利用自身收入捐赠或从事慈善服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事迹特别突出。需提供有关事迹证明材料。
4.参评2009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项目资金规模50万元以上。对于社会影响特别好、具社会示范性和推广性项目,可不限定项目资金规模。需提供项目书、项目财务情况和项目评估材料(或有关方面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