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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事前应当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主动参与制定保密措施,并与主办单位共同组织和监督实施。
  第三十七条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必须符合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不适合担任经管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第五章 保密纪律

  第三十八条 邮电部门和邮电工作人员在邮政、电信业务工作中接触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九条 邮电部门和邮电工作人员,使用邮政、电信通信时,必须遵守保密规定。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第四十条 邮电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准利用邮政、电信业务工作中的便利条件泄露国家秘密;
  (六)不准在邮电业务、公务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七)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八)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九)不准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国家秘密;
  (十)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邮电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邮电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知识、保密职责的教育,增强保密观念,严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 保密检查与泄密事件查处

  第四十二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根据保密工作要求,把保密检查纳入各单位的工作计划,由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作出检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 保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保密规章制度的建设与落实,领导干部执行保密规定和纪律的情况: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形式、范围和效果;密件、密品的管理;保密要害部位防范措施;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措施;泄露事件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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