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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一)贯彻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邮电工作中的保密规章,组织确定、调整邮电工作中的保密范围和密级;
  (三)管理、指导、协调邮电部门保密工作,督促、检查各业务管理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四)组织邮电对外交流、宣传等方面的保密审查,协助主办单位制定重大涉密活动的保密方案;
  (五)组织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保密干部;
  (六)组织保密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
  (七)进行保密监督检查,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八)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工作,完成其交办的保密工作事项。
  第十条 邮电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是部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邮电部保密工作部门,在邮电部保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保密委员会的各项任务,处理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邮电部门保密委员会或者保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职责任务。

第三章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与解密

  第十二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依照《邮电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确定本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
  第十三条 在确定密级的同时,应依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按照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事项,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邮电工作中的事项,报邮电部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并于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通知申报单位;
  (二)非邮电工作中的事项,报所在地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先行拟定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
  (四)申报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填报国家保密局制发的不明确事项申报表,受理部门以书面形式进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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