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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整国内公众电报资费的补充通知

邮电部关于调整国内公众电报资费的补充通知
 (1992年11月25日)


  为改变我国公众电报资费偏低、电报业务长期亏损状况,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局和邮电部最近发出(1992)价费字588号联合通知,决定调整国内公众电报业务资费,并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零时起实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物价局和我部(1992)价费字588号联合通知附件规定的资费调整项目外,有关业务查询手续费等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意见,由邮电部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一),请届时一并通知各地执行。
  二、为确保此项资费调整顺利出台,请立即通知各地电信、邮电局(所),于十二月二十日零时起在各营业厅(室)对外公布调价公告(公告样张见附件二)。
  各局要妥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广大用户对此次调价的理解与支持,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通信管理,提高通信质量,进一步做好通信服务工作。

附件一:
           公众电报业务查询手续费调整表  

┌───┬─────────────────┬─────┬─────┐
│ 编号 │   项        目    │现行标准 │调整后标准│
├───┼─────────────────┼─────┼─────┤
│ 十三 │ 注销尚未发出的电报手续费,每份  │0.10元│0.20元│
├───┼─────────────────┼─────┼─────┤
│   │抄录去报报底,每份100个字或不足│     │     │
│   │100个字的,收取        │0.30元│0.60元│
│   │                 │     │     │
│ 十四 │超过100个字的,不论字数多少,均│     │     │      │     │
│   │收取               │0.60元│1.00元│
├───┼─────────────────┼─────┼─────┤
│ 十五 │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每份   │0.10元│0.20元│
├───┼─────────────────┼─────┼─────┤
│ 十六 │供给去报报底,由用户来局拍照,每份│0.10元│0.20元│
├───┼─────────────────┼─────┼─────┤
│   │发报人因遗失电报收据要求补出证明,│     │     │
│ 十七 │每份               │0.10元│0.20元│
├───┼─────────────────┼─────┼─────┤
│ 十八 │一般电报空白发电只收取成本费   │     │     │
├───┼─────────────────┼─────┼─────┤
│   │                 │     │     │
├───┼─────────────────┼─────┼─────┤
│   │                 │     │     │
└───┴─────────────────┴─────┴─────┘
  注:表内编号与国家物价局和邮电部(1992)价费字588号联台通知附
件资费调整表内编号相衔接。
  附件二:电报资调整公告样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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