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调整国内公众电报资费的补充通知
(1992年11月25日)
为改变我国公众电报资费偏低、电报业务长期亏损状况,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局和邮电部最近发出(1992)价费字588号联合通知,决定调整国内公众电报业务资费,并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零时起实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物价局和我部(1992)价费字588号联合通知附件规定的资费调整项目外,有关业务查询手续费等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意见,由邮电部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一),请届时一并通知各地执行。
二、为确保此项资费调整顺利出台,请立即通知各地电信、邮电局(所),于十二月二十日零时起在各营业厅(室)对外公布调价公告(公告样张见附件二)。
各局要妥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广大用户对此次调价的理解与支持,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通信管理,提高通信质量,进一步做好通信服务工作。
附件一:
公众电报业务查询手续费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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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项 目 │现行标准 │调整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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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注销尚未发出的电报手续费,每份 │0.10元│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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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录去报报底,每份100个字或不足│ │ │
│ │100个字的,收取 │0.30元│0.60元│
│ │ │ │ │
│ 十四 │超过100个字的,不论字数多少,均│ │ │ │ │
│ │收取 │0.60元│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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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每份 │0.10元│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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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供给去报报底,由用户来局拍照,每份│0.10元│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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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报人因遗失电报收据要求补出证明,│ │ │
│ 十七 │每份 │0.10元│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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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一般电报空白发电只收取成本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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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内编号与国家物价局和邮电部(1992)价费字588号联台通知附
件资费调整表内编号相衔接。
附件二:电报资调整公告样张(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