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企业职工
档案管理和对职工档案进行清理整理工作的通知
(1992年11月21日)
根据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颁发的《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企业职工档案工作要纳入全国档案管理体系,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因此,部决定按照
《规定》要求,结合邮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对邮电企业职工档案进行一次清理和整理,并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邮电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的认识。企业职工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门,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认真做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这对于加强企业职工管理,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更好地为邮电通信现代化建设服务,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和档案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真做好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邮电企业职工档案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保密法规以及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各总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职工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市、县邮电局、各总公司所属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职工档案的建立、保管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各邮电支局、邮电所的职工档案要集中在地、市、县邮电局统一管理。
三、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原则上应与职工管理范围相一致。干部档案由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管理,工人档案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对于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干部和工人档案可由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存放。
四、根据
《规定》要求,对邮电企业职工档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理。对于不符合
《规定》要求的,要进行调整和补充,使职工档案达到材料完整、分类准确、目录清楚、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为实现职工档案管理规范化,部将统一制作档案皮、档案袋、目录等,统一职工档案的规格标准。各单位要加强对职工档案清理、整理工作的领导,进行认真的安排和部署,要求在一九九三年底以前完成清理、整理工作任务,并将工作情况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