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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电子信箱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电子信箱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7月9日)


  一九九二年上半年,北京、上海等地陆续试开了电子信箱业务。根据这些单位的试开情况,在总结经验,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拟定了电子信箱业务资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开户费(一次性收取)
  (一)已是分组网的用户140元。
  (二)不是分组网的用户240元。
  二、通信费
  (一)信箱使用费每月40元。
  (二)信息传送费(进出信箱匀收费)
  1.每址按现行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标准(计时计量)计收。
  2.多址传送的,每增另一址加一址信息传送费。
  三、存储费
  (一)存储时间不足30天(含30天)的,免收存储费。
  (二)存储时间超过30天,每天每千字符收取0.20元。
  四、至其他网络投送费
  (一)国内
  1.利用分组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
  2.利用用户电报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用户通报费。
  3.利用传真方式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传真传送费。
  (二)国际
  1.利用分组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国际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
  2.利用用户电报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国际用户电报通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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