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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收取国际通信卫星转发器综合管理费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收取国际通信卫星
 转发器综合管理费的通知
 (1992年7月8日)


  近年来,我部应用户的要求,向国际卫星组织租用了部分国际通信卫星转发器。为了补偿在租用过程中的成本开支,经征得国家物价局同意,现决定,在向用户收取转发器租费的同时,加收3%的综合管理费。综合管理费收取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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