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调整部分国内邮件资费的通知
(1992年6月25日)
根据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函字297号和(1992)价费字310号文件,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航空部门对航空运邮实行新的价格,国内部分航空邮件资费随航空运价变动相应调整。因此邮电部决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对国内部分邮件实行新的资费标准。具体调整的范围和资费标准如下:
一、函件航空费,每10克由0.05元调为0.10元。
二、邮政快件资费,起重100克以内每20克或其零数由0.80调为1.00元;续重101克至5000克每100克或其零数由1.00元调为1.20元。
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起重200克或其零数由8.00元调为12.00元;续重每200克或其零数由2.00元调为3.00元。
各局接本通知后,请立即通知所属各局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随文附去“关于调整部分国内邮件资费的通告”稿,由各局自行印制或书写,于六月三十日前在各邮电局所营业厅对外张贴。
附件:
关于调整部分国内邮件资费的通告
经国家物价局批准,国内部分邮件资费随航空运邮价格变动作相应调整。现将调整范围和资费标准通告如下:
一、函件航空资费,每10克由0.05元调整为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