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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考核邮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考核邮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992年6月20日)


  为了及时准确地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进一步明确职工伤亡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第三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中有关安全生产考核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按时填报“邮电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不得有误,对隐瞒不报的单位要加倍实行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
  二、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要尽快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及结案处理协议书等责任划分证明的复印件报部,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度一月底。因各种原因没有结案的事故,有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可以转入下一年度考核。
  三、每年一月底以前部将与各管理局,直属企业核定上年度责任事故。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填写:《责任死亡事故核定表》,并经有关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部劳动工资司。事故责任经核定确认后即不能修改。核定中凡不属本单位责任或按责任等级及相应比例划分责任的,必须有证明文件。如无证明文件,则按本单位责任计算。
  四、部对各管理局、直属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的计算,按事故责任等级及相应的比例累积计算。事故责任等级及相应的比例如下:
  (一)全部责任——100%
  (二)主要责任——65%
  (三)同等责任——50%
  (四)次要责任——35%
  (五)一定责任——15%
  (六)无责任——0%
  五、凡因单位领导管理不严,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动用单位工具和物品从事各项活动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均纳入考核范围。
  六、对临时雇佣、聘请外单位人员从事本单位工作,未签订安全合同书,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的,计算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内。
  七、考核范围内的职工包括以下人员: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临时工以任何名义招用的农民工、合同工及聘请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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