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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商业银行租用交易单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上市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参与本所债券业务的相关义务与责任。

  八、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或其它违规行为的上市商业银行,本所可比照本所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本所可暂停或限制其交易单元的交易权限、暂停或限制其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并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主管机关处理。

  九、本所对租用交易单元的收费按本所有关规定执行。上市商业银行与本所会员之间因债券专用交易单元租赁而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使用承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1年3月28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单元使用承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现申请通过租用XX证券公司的XXXXXX交易单元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特就使用交易单元承诺如下: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依法合规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业务。

  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自觉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秩序。

  三、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限制交易单元的交易权限、暂停或限制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等决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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