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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商业银行租用交易单元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商业银行租用交易单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上市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商业银行向本所会员租用交易单元参与债券交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商业银行参与本所债券市场,应当通过向本所会员租用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二、上市商业银行通过向本所会员租用的交易单元可从事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等债券品种的现券交易,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和方式的交易。

  相关主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上市商业银行租用的专用交易单元不得转租或接受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委托代理买卖。

  四、上市商业银行申请租用交易单元时,应当按照本所交易单元管理业务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参与交易所债券业务的资格批准文件;

  (二) 交易单元使用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

  (三) 交易单元租赁协议;

  (四) 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本所经审核,认为符合相关规定且材料齐备的,同意其申请。

  上市商业银行与本所会员解除交易单元租赁关系后,应当按照本所交易单元管理业务流程办理退租手续。

  五、交易单元租赁期间,本所会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其作为交易单元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保持所出租交易单元的有效性、合法性。

  六、未经上市商业银行许可,本所会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接收或查询所出租的交易单元上进行的委托交易、成交回报信息和其他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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