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域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发证机关出具的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核准证明;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8.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申请表(附件3-1)(新股权结构涉及法人股东的,还应继续提供该法人股东相应股权结构图,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本);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9.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类型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及有关证明(公司股权关系变更证明);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办理时限
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变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变更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办理多个事项变更的,以其中最长办理时限为准。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可通过国家邮政局或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同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具备有效性。
(三)申请材料中的相关格式文书填写必须清楚,不要漏项、缺项。
(四)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场地使用证明(含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公司验资报告等,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工作人员核对后原件现场退还。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企业领取变更后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同时将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