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
(一)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
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
3.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二)办理以下登记事项变更的,除上述材料以外,应当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2.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变更后企业法人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2)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3.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履历表;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4.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5.办理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2-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新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4)新设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新设分支机构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附件2-2);
(6)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6.办理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的,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撤销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2-3);
(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做好快件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3)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