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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口办财务函〔2011〕73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人口厅发【2009】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10】61号)已印发执行。本期目录及标准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进行了完善:一是将音视频会议设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二是对原有品目中的计算机通用软件、网络设备、办公家具、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印刷项目、工程监理和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等七个品目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内涵。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都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对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不得通过协议供货等方式进行拆单,规避公开招标。

  二、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约束力,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8号)。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认真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同时,凡月计划采购台式计算机累计达50万元、打印机30万元、网络设备120万元以上的,应编制批量采购月计划并于每月15日前报财务司。要做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编报工作,加强合同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指标的内涵和口径,保证及时、准确上报政府采购执行数据。

  三、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要严格执行《实施细则》规定的采购基本工作程序。各单位应在活动开始前,编制采购方案报本单位领导审定,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还应报财务司审定。开展部门集中采购和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应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招标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招标采购工作。采购工作结束后要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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