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一套包括组织协调、人员培训、质量监督、经费管理、奖惩激励等内容的工作制度。要切实加强监测队伍建设,要在人员选拔、业务培训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调查能力和工作水平。要把数据质量摆在监测调查工作的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质量关,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

  (三)整合资源,深化研究。

  要及时做好数据的开发应用,将监测数据转化为信息资源,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应用。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以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监测数据为基础,以数据开发利用为重点,探索建立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分析工作机制;要整合各方面的研究力量,对监测数据和其他相关的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形成分析研究成果,为当地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我委将下拨流动人口动态监测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组织管理,主要用于省级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数据质量监控;二是现场调查,主要用于各地调查员的培训、购置调查用品、调查员补助、数据录入等。各地要加强经费管理,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支付各项费用,确保专项经费使用落实到位。

  附件:2011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样本量分配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1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样本量分配表

地区代码省(区、市)样本量(人)
11北京市4000
12天津市4000
13河北省4000
14山西省4000
15内蒙古自治区4000
21辽宁省4000
22吉林省2000
23黑龙江省4000
31上海市4000
32江苏省6000
33浙江省6000
34安徽省4000
35福建省4000
36江西省4000
37山东省4000
41河南省4000
42湖北省4000
43湖南省4000
44广东省10000
45广西壮族自治区4000
45海南省4000
50重庆市4000
51四川省4000
52云南省4000
52贵州省4000
54西藏自治区2000
61陕西省4000
62甘肃省4000
63青海省2000
64宁夏回族自治区2000
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00
6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0
 合计12800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