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做好基金会2009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为了做好基金会2009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开展基金会年检应当统一采用修订的2009年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和审计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并继续采用全国基金会管理系统进行年检的网上申报和审查。
二、公募基金会在计算2009年公益事业支出比例时,上年度总收入中应当扣除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并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三、2008年经民政部门批准开展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募捐,或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中有救灾职能的公募基金会,2009年公益支出比例应当检查以下三个方面:
(一)2009年当年实际公益支出比例;
(二)扣除为汶川地震所接收捐赠部分以后的2009年公益支出比例,即:
1.调整后的上年度总收入= 上年度实际收入合计- 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 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上年度为汶川地震所接收的捐赠。
2.调整后的本年度公益支出= 本年度实际公益支出- 2009年当年用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公益支出。
(三)为汶川地震所接收捐赠的2009年使用比例,即:2009年当年实际用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支出,占该基金会在2008年年度工作报告中所申报的2009年计划使用金额的比例。
四、各地要做好2009年年检情况的分析工作,在2009年6月1日前向我部报送基金会年检情况分析报告、基金会基本情况统计表和基金会财务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并将电子版发送至shendongliang@mca.gov.cn 或lijingjing@mca.gov.cn。
附件:1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