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测试对象,制定测试方案;
(二)确定测试方法,设置测试情景;
(三)确定风险因素,收集测试数据;
(四)实施压力测试,分析报告测试结果;
(五)制定和执行应对措施。
第十条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方案一般包括测试目的、测试对象、测试方法、测试区间、测试频率、参与部门等要素。压力测试方案的制定应当充分与公司相关部门沟通,并根据公司压力测试决策机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包括综合压力测试和专项压力测试。综合压力测试的对象包括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整体财务指标;专项压力测试的对象包括单项业务、产品及投资组合的风险指标和财务指标。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根据不同的压力情景可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等方法。
本指引所称敏感性分析是指测试单个重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的压力情景对证券公司的影响;情景分析是指测试多种风险因素同时变化时的压力情景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设置压力情景时,可采取历史情景法、假设情景法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法。历史情景法是指模拟历史上重大风险事件或最坏情景,假设情景法是指基于经验判断或数量模型模拟未来可预见的极端不利情况。
证券公司可根据风险因素的严重程度设置多个压力情景,一般包括轻度、中度和重度等。
第十四条 压力测试应当涵盖证券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经营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类型。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述风险类型确定相应的风险因素,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一般包括:
(一)经营风险因素:股票基金交易量大幅下降、经纪业务佣金费率快速下滑、投资银行业务量大幅减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大幅缩减等;
(二)市场风险因素:基准利率大幅变动、主要货币汇率大幅波动、证券期货市场大幅波动等;
(三)信用风险因素:违约事件发生、信用评级下调、融资融券坏账率上升等;
(四)操作风险因素:信息系统重大故障、人员重大操作失误、出现违法违规事件等;
(五)流动性风险因素:重大对外投资与收购、现金分红、融资渠道受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