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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压力测试机制,确保在压力情景下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续经营。
  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指证券公司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测算压力情景下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的过程。
  本指引所称压力情景包括证券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极端变化或出现突发事件,以及开展重大业务等情形。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压力测试应当全面覆盖公司各个业务领域的各类风险。
  (二)实践性原则: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的流程与方法应当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经营管理实践紧密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应当在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中得到有效应用。
  (三)审慎性原则: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所选用的风险因素、数量模型、情景假设应当审慎合理,符合行业和公司实际,以利于科学分析各类风险的特征及其对各项业务的影响。
  (四)前瞻性原则: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行业发展变化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极端不利情况和风险。

第二章 压力测试的基本保障

  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应当高度重视并积极指导压力测试工作,确定压力测试的组织架构,指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压力测试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压力测试。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压力测试工作。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压力测试的相关制度,制度应当包括压力测试的决策机制、实施流程及方法、报告路径、结果应用、检查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 证券公司在压力测试中所使用的市场数据、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等各种内外部数据来源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应当选用适当的数量模型。数量模型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计量方法和估值技术,并具备理论基础和实务依据。数量模型的建立和修改应当根据公司决策机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由负责压力测试的部门统一管理和定期检验。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为压力测试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保障,在数据管理、模型开发、情景设置、测试实施、结果分析与报告等环节给予信息技术支持,以提高压力测试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压力测试流程和方法

  第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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