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应提供的基本情况材料包括:
1.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报表;
3.由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4.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带动能力和入社农户数须由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提供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核实无误,正式行文向总社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总社直属单位向总社申报。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是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组织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
(二)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
(三)对通过资格评审的企业进行认定。
(四)认定结果由总社正式发文公布(颁发证书或标牌)。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总社对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二条 获得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有义务接受总社对其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测,并按要求填报监测表。
第十三条 省级供销合作社要负责对本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跟踪监测管理,每两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要将本地区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报表、文字分析和全省农业产业化情况、龙头企业获得的优惠政策向总社做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