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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销合作社全资或控股(控股比例不低于34%)的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三)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1.3亿元以上,中部地区9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40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3亿元以上。

  (五)部分企业目前规模不大,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并紧密带动农户,可纳入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范围。

  (六)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七)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贷款记录。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地位,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关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六条 申报作为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要求;申报作为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要求。

  已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提供相关证明,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直接申请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省级供销合作社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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