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供销经字[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单位:
为充分用好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加快供销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经营企业的发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制定了《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总社五届理事会第28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结合系统实际,并参照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总社认定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导企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要符合国家、地方农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