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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三、联系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落实相关部省(市)合作协议。指导和支持重庆、广东、深圳、湖南等与部里签订了区域工作合作协议的地方,充分利用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这一新平台,坚持“制度创新是核心”的工作理念,围绕相关省(市)合作协议主要内容,突出法制建设先行,强化理论研究,力争用法规政策巩固、深化、规范、保障民政改革创新成果,切实将合作协议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积极推动地方法规制度建设。鼓励和支持联系点特别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区域性、初创性、灵活性优势,解放思想,大胆突破、创新发展,制定出台一批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既解决现实工作急需,也为国家层面的立法创造条件、积累经验、提供支撑。

  (三)深入开展民政法制建设理论研究。针对民政法制理论研究社会关注度低、研究力量弱、创新成果少的实际,充分发挥联系点的整体优势,从立法、执法、普法和法律监督等重点环节上,与各联系点共同确定若干具有普遍影响、反映地方特色、体现时代特征的研究课题,进行联合攻关,努力形成一批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调研成果,丰富年度重点立法项目的思路和内容,为加快民政立法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四)积极探索执法规范化途径。在联系点定期召开案例分析会,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分析重点案件,研究改进和规范执法工作的对策措施。总结和推广应用各联系点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创新经验,围绕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规范化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支持理论研究。将各联系点作为民政法律法规理论研究重要平台,支持联系点围绕民政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主题,结合本地实践,积极开展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必要支持。

  (二)加强立法互动。为各联系点地方性立法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对联系点进行的对部立法具有辅助性、试验性作用的立法项目予以重点联系和支持。民政部立法项目论证和制度创新试点优先安排在联系点进行。部内重点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活动,优先安排联系点参与。

  (三)指导案件办理。对联系点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共同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

  (四)提供法制培训。联系点的法制工作人员可以全员参加部法制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联系点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著名院校培训,为联系点组织的培训活动提供或者协调培训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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