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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民办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

  为深入贯彻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暨民政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经部领导同意,建立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系点的目的

  选择部分省、市、县民政厅、局作为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主要目的是加强联系,密切沟通,上下互动,形成合力。一方面通过联系点分析民政法律制度运行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研究应对措施,提高民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另一方面促进地方民政法制建设,鼓励和支持地方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法制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模式,通过试点先行、典型带动、逐步推广、全面推进,共同实现民政法制建设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二、确定联系点的原则

  选择确定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坚持在地域上兼顾东、中、西部地区,在行政层级上兼顾省、市、县三个层级,重点考虑已签订部省(市)合作协议的地方。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导高度重视。把民政法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法制工作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干部考核内容,将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分解到各业务部门,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

  (二)组织机构健全。法制工作体制和机制健全,按要求设置独立的法制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套工作经费,法制业务相对独立和稳定。基本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其他领导协助抓、法制机构负责人具体抓的领导责任机制。

  (三)工作成效明显。法制工作作用突出,成效明显。法制机构参与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审核把关重要文件,监督重要执法环节,落实法制工作各项任务。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十个省、市、县作为首批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北京市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重庆市民政局、深圳市民政局、辽宁省鞍山市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湖南省石门县民政局。民政法制工作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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