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实施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0〕89号)
青海、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粮食局:
玉树地震灾区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实施以来,灾区各地迅速落实民政部、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0〕49号)和《关于玉树地震四川受灾地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0〕61号)要求,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及时将中央补助金和救济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有力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考虑到此次地震造成灾区群众生活困难大,恢复重建时间长,根据5月10日国务院有关会议决定,在3个月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到期后,对玉树地震青海、四川两省受灾地区困难群众继续给予后续生活救助。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切实保障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突出救助重点,促进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期限。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者家庭和重伤残者家庭人员、异地安置人员、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且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时间为今年7月中旬(临时生活救助政策结束后)至10月中旬,共计3个月。
二、救助标准和资金等。后续生活救助期间,向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每人每天发放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要根据灾区上述救助对象生活困难情况,实施分类救助,适当提高“三孤”人员、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者家庭和重伤残者家庭人员的补助标准。补助标准由省级民政、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所需资金,通过中央财政安排的抗震救灾综合财力补助解决,民政部门按月将补助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救济粮由国家从现有中央储备或国家临时存储粮库存中无偿划拨给受灾省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原粮的出库、调运和加工,免费提供给救助对象。
三、政策衔接。今年10月中旬后续生活救助政策到期后,对于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灾区群众,可区别不同情况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冬春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灾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早准备,摸清各类需救助对象底数,做好政策衔接,切实保障后续生活救助政策向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