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
各级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设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在系统内积极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增强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各项政策要求。
对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公路、铁路违法违规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整改工作,加快组卷报批,尽早完善用地手续。同时,对用地手续不完备的已建、在建公路、铁路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治,加快完善手续。
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确定项目竣工时间要充分考虑项目用地申报、审批和征地实施等情况。建设用地未经依法审批,不得批准项目开工或以行政命令等手段强行要求开工。项目建设概算要足额安排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等费用,并依据有关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安排好搬迁农户建房等生活用地,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确保完成耕地占补任务。采取省部协议方式进行项目建设的,要确保协议签订后土地有关费用能够足额落实到位,用地报批工作顺利开展。
公路、铁路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文件和用地红线图,为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创造条件;公路沿线设施、铁路站场等项目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严禁超标准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建设单位要主动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沟通,提前做好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建设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调征地拆迁中的有关问题,共同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要认真研究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尽量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土地复垦,确保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严格监管
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将建立多层次的用地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协调联动。
各级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工程建设情况的统筹规划,动态掌握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用地手续办理情况。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公路、铁路项目建设存在边报边用、未报即用等违法用地情况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勘查、测量面积时,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立项审批、用地报批等文件资料。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检查核验,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