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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将公路、铁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重点保障;要加强与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前期论证,科学合理选址(线),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用地报件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及时申报;要强化用地预审,提前把好用地审查关,确保用地符合规划、纳入计划、符合用地标准,各类补偿安置费用和耕地占补平衡能够落实,征地能够实施。公路、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计划拟定、用地预审过程中,要主动提出用地需求,防止重复建设和超前建设,强化节约用地。

  国土资源部将进一步加强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用地报批质量,促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发现和解决用地报批中存在的问题。对各省(区、市)申报的公路、铁路项目,同类补正问题多次提出而没有纠正的,国土资源部将进行通报。

  国家重点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因工期紧急需开工建设的,在用地通过预审、项目可研批复后,桥梁、隧道、车站、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性单体工程,以及受季节影响或与其他工程交叉干扰急需开工的工程,在设计审批部门确认工程选址和范围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并办理先行用地。先行开工工程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一同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先行用地经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批准用地范围进行建设,同时抓紧申报正式用地,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

  公路、铁路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随同项目用地一同报批;其他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按批次用地报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可随同项目用地一同报批。对于建设施工中由于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位置未确定等原因,难以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影响主体工程用地申报的,可由建设单位对此作出说明和承诺后报批用地。用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临时用地手续前,严格审核土地复垦资金和方案情况,土地复垦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不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加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管理,建设、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过程中加强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提前介入,加快用地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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