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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申报工作的通知

  1.为进一步发挥示范效应,鼓励在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约束性指标,积极制订专项规划,加快集中连片推广。

  2.绿色生态城区是指在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筑、交通、产业配套等方面,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运营的城市开发区、功能区、新城区等。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区的绿色生态城区应具备以下条件:新区要有明确的发展边界与名称;新区规划建成区面积应在5平方公里以上,2012年前建成区面积应占总规划建成区面积的40%或3平方公里以上;已编制完成绿色生态城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能源、建筑、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应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及集中推广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6),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目标,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建筑能耗比例的规划目标不应低于15%,推广面积不低于300万平方米,今明两年完成的推广面积不应低于120万平方米。

  3.鼓励在具备一定基础、发展潜力较大的重点镇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结合乡镇特点,集中发展一批太阳能房等,切实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镇要编制相应的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推广面积及实施项目等,并要同步做好小城镇总体规划,充分体现绿色集约、生态环保、特色鲜明等。示范镇集中推广应用面积不低于12万平米。

  4.各地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区(镇)应优先安排在示范市(县)中,并作单独说明与申报,申请集中连片示范区不超过3个、示范镇控制在1个。

  (五)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申请。

  支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共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包括热泵关键部件(压缩机、高效换热器)自主研发及产业化、基于吸收式热泵的供暖技术及设备研发和产业化、区域制冷/制热系统能效提高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太阳能高效热利用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等。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7。

  二、申请程序

  1.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各类项目申请进行汇总,并在财建[2011]61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将申请文件报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2.联系人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综合处 王志雄 010-68552521;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胥小龙 010-58934548;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郭梁雨 姚春妮 010-88082216。

  附件: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重点区域方案编制大纲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实施情况核查表

  4.      省      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进度表

  5.已批准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市县新增推广任务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7.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

前言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资源潜力
  1、太阳能资源
  2、浅层地能资源
  3、生物质能
  4、其他可再生能源资源
  (注:资源潜力评估需提出相关量化指标并附资源储量、可利用量等分布图)
  (二)用能需求
  1、建筑用能需求
  2、农村用能需求
  (三)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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