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2001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1]65号)
2001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承销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交所”)市场发行2001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00亿元,期限7年,票面年利率按招标中标利率确定。
2.本期国债从2001年12月18日开始发行,12月25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在证交所市场同时以现券和回购的方式上市流通。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计息日为2001年12月18日,每年12月18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8年12月1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3.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机构填制的债权注册确认书,于12月18日前,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通知各证交所登记公司,对本期国债进行分账户注册,并在各承销机构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
4.在本期国债付息和还本时,财政部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各证交所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和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招标方式发行,招标标的为年利率,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
2.本期国债资格投标人为经批准参加本期国债承销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机构名单见附件)。
3.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和签定分销合同的方式按面值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2月18日至25日向证交所发出分销确认,证交所据此于12月26日一次性将债权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