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养费:指用于运动员调节机能状态所需营养食补和滋补用品发生的费用。具体分营养品、滋补品两部分。
(三)测试费:指为运动员进行测试发生的相关支出。
(四)医疗费:指运动员在国家队训练期间发生的日常药费、卫生材料、检查费、注射费、训练保护用品、疾病防控、队医巡检等消耗性支出。
(五)物理恢复费:指为运动员训练恢复、调整、理疗等发生的费用。
(六)转训住宿及场租费:指国家队到非直属基地训练支付的住宿补偿费和场地补偿费。
(七)服务保障费:指布局基地为保障国家队住宿、训练和科研,聘用临时工、专业技术人员费用以及卫生、消毒用品和补充低值易耗品的支出。
(八)差旅费:指国家队集训期间所发生的城市间旅费以及小型器材运输费等。
(九)文化教育费:指为提高运动员、教练员文化素质而支付的教师、教学研究、教务管理等人员费用及消耗性支出。
(十)公务费:指国家队市内交通、办公设备及用品、对外联络及宣传教育等公务支出。
(十一)特殊支出:除上述内容以外,因项目特点不同而发生的与训练相关的支出以及经财政部、总局认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训练经费标准
第六条 国家队训练经费标准:
(一)伙食费及伙食管理费:
1. 一线运动员伙食费:60元/人.天;
二线运动员伙食费50元/人.天;
2. 伙食管理费:10元/人.天;
(二)营养费
一线运动员30元/人.天;
二线运动员10元/人.天;
(三)测试费(一线):2500元/人.年;
(四)日常医疗费(一线):2500元/人.年;
(五)物理恢复费(一线):2000元/人.年;
(六)转训住宿和场租费(一线):60元/人.天;
(七)服务保障费(一线):20元/人.天;
(八)差旅费(一线):4500元/人.年;
(九)文化教育费(一线):500元/人.年;
(十)公务费(一线):2500元/人.年;
(十一)特殊支出:依据各项目特点核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训练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训练经费是保证运动员训练的专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总局各单位可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开支,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