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199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1991年11月21日)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遵照国务院的有关指示,为整顿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和承包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城镇和工矿区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持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持营业管理手册(或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准进行承包业务。未取得上述证件和合法凭证者,不论何种机关、团体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业务。
第四条 严禁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超越资格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严禁发包单位向无资格证书或超级的承包单位发包工程;严禁向无证单位或个人出让图章、图签及非法转包工程。
第五条 用于承发包工程的建筑构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不合格和无出厂合格证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跨省承包工程,除持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证件外,还必须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开户银行资信证明以及纳税证明,在进入省(自治市、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工程承包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取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
第八条 承发包工程必须根据《
经济合同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签定合同,并严格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