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61-94,1995)进行竣工测量。
第八条 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工程竣工图;
(五)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归档的其它文件材料。
无故拖延或拒不报送竣工档案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条 管线的改建、废弃,以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据实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竣工档案。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不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有权拒绝接收,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测制。仍不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负责测制,测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要依据接收进馆的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管线综合图,对管线档案逐步实行动态管理。测绘单位应向城建档案馆汇交有关城市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控制成果和管线测量成果。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
第十四条 未进行管线普查的城市应由市建委牵头,尽快组织管线普查、测绘、建档工程。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或城市维护费列支,也可由管线产权单位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