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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办[1997]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城市管线工程档案对于搞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现将《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日常业务工作由城建档案馆(处)负责。
  第四条 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必须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五条 为保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向城建档案馆预交相当单项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档案保证金,待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后,即如数退还。不按规定编制和报送档案的,保证金即转作该管线工程的补测补绘和竣工文件的编制费用,其不足款项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六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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