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的通知
(2007年2月13日 财政部、财金[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有关金融机构:
为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根据《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4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2006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印发给你们填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填报。
二、金融企业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表编制说明和要求认真填报本表,填报数据应与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衔接一致。
表中各项影响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客观因素是确认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重要依据,金融企业应在认真分析和核实的基础上填报,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表的软件参数另行下发,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软件规定要求进行录入、审核、汇总。
四、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完成本表填报并经审核无误后,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并附审计报告及数据软盘(含汇总和单户数据)一式一份,于2007年5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五、各省(市、区)财政厅(局)完成本表汇总并经审核无误后,于2007年5月15日前将数据软盘(含汇总和单户数据)和情况说明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附件:1.2006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