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凡属用于支持世界银行贷款大项目前期准备的分项目,本项目信贷和贷款的转贷期限以有关的后续贷款项目转贷宽限期为准,转贷年利率为3%,后续贷款项目宽限期满的当天应以美元或人民币一笔还清分项目借款。如果后续贷款项目未成立,转贷期限即为5年,期满的当天应以美元或人民币一笔还清分项目借款。
4、凡属用于支持世界银行项目之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的分项目,本项目贷款的转贷期限为5年,转贷年利率为3%,期满的当天应以美元或人民币一笔还清分项目借款。
5、实施支持改革和机构建设类少数重点分项目的中央单位,确无还款来源和偿还能力的,可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由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该分项目借款的统还。
6、不管属于何种转贷条件和还款条件,分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在首次用款前按批准额折合人民币交付1%的管理费。
7、分项目单位向财政部提取贷款资金时,美元折合特别提款权,应采用世界银行提供的适用汇率,美元折合人民币,应当采用提款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
8、分项目单位向财政部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费用时,特别提款权折合美元,应采用世界银行提供的适用汇率;美元折合人民币,应采用交款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
9、本项目贷款对各分项目的转贷利息按贷款资金占用天数计算,不计复利。
第五条 分项目的执行
1、计划和报告
(1)分项目设立后,分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1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实施计划,中英文各一式两份。格式样本见附件二。
(2)分项目执行期间,分项目单位应分别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向财政部报送半年(年度)进度报告。进度报告格式与实施计划格式相同,中英文各一式两份。进度报告应附有反映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格式样本见附件三。
(3)分项目完成后,分项目单位应向财政部报送项目完工报告,中英文各一式两份。格式样本见附件四。
2、出国考察和培训
(1)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中央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出国计划。
(2)报送年度出国计划应附详细的考察或培训任务大纲(同时填写两张表,格式见附件五和附件六),具体说明考察或培训的内容、目的、必要性、方式、接待单位的专业水平、日程安排、费用预算等情况。其中出访国家和在外逗留时间应写明确,执行中如有变化,可要求调整。报送出国团组人员应当列出每个拟派出人员的具体单位、职级(职称)、注明团(组)长。出国培训团组还应列出每个人(可以是候选人)的姓名、简历、外语语种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