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为避免重复建设,已经得到国内外其它来源资金资助的活动,不应再申请使用本信贷和贷款。
第二条 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
1、财政部是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计划管理、资金管理、采购管理、分项目立项审批,接受和批复分项目单位的项目执行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和指导各分项目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
2、向财政部申请使用本项目信贷和贷款的单位,经批准设立分项目后,即为本项目下有关分项目的执行单位(以下称“分项目单位”)。
3、分项目单位负责各分项目的业务和资金管理,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有关计划和报告,接受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审计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4、分项目单位申请立项,应指定分项目负责人和分项目财务会计人员,分工管理有关业务,保存业务档案,并与财政部保持日常联系。
第三条 分项目的立项程序
1、分项目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向财政部报送《项目建议书》,中英文各一式两份,由财政部审批。
2、项目建议书应说明项目背景、目标、内容,说明分项目单位的组织管理和人员能力以及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列明出国考察、培训、聘请咨询专家和采购设备等各项活动的内容及费用预算,编制费用预算表和支付计划,说明分项目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设施和便利,说明对拟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要求和选择方式。格式样本见附件一。
3、分项目单位为中央单位且列入统借统还计划的,应与财政部国际司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未列入统借统还计划的,签订转贷协议;分项目单位为地方单位的,除另有其它授权外,应通过其所在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与财政部国际司签订转贷协议。
4、分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已批准的项目内容,从严掌握各项开支。对项目内容的调整要经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 转贷条件和偿还责任
1、财政部对分项目单位转贷本项目信贷和贷款资金,转贷金额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以特别提款权计算本金和利息;转贷金额以美元表示的,以美元计算本金和利息。分项目单位对财政部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2、凡属用于支持改革和机构建设的分项目,本项目贷款的转贷期限为10年,其中包括5年宽限期,转贷年利率为1%,宽限期满后分5年,以美元或人民币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