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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第四期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第四期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际字[2000]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

  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于1999年7月27日与世界银行签署了实施第四期技术合作项目的《开发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信贷和贷款总额为4500万等值美元。作为这一项目的管理部门,为了切实有效地实施项目,顺利地达到项目目标,我部制订了《世界银行第四期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特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若有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国际司联系。

  二〇〇〇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世界银行第四期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世界银行已经于1999年7月27日与我国正式签署了实施“第四期技术合作项目”(下称“本项目”)的《开发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承诺向财政部提供2570万个特别提款权(相当于3500万美元)的信贷和1000万美元的贷款。为了顺利有效地使用该项资金,加强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项目信贷和贷款的使用范围

  1、本项目信贷和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改革和机构建设,进行世界银行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

  2、本项目信贷和贷款所支持的事项,均应列入本项目下的独立分项目。各分项目使用本项目信贷和贷款资金,均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完成立项程序。

  3、使用本项目信贷和贷款进行项目前期准备的,应是国家计划内的世界银行贷款备选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使用本项目信贷和贷款进行机构发展和改革支持的,应是符合国家改革与发展重点,并且迫切需要加强机构能力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的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

  4、本信贷和贷款用于支付分项目预算内的合格支出,主要是支付外汇部分,其人民币配套资金由分项目单位及分项目所在地方或部门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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