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其它规定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8周岁、乘坐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境内外旅客,包括海南岛内居民。
身份证件,是指境内旅客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旅客护照等。
第十七条 免税商店暂停、终止以及免税品进口、入出库、销售、核销等,参照现行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起实施。
附表: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数量范围表
附表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数量范围表
免税品品种名称
| 数量范围(件)
|
首饰
| 2
|
工艺品
| 2
|
手表
| 2
|
香水
| 2
|
化妆品
| 5
|
笔
| 5
|
眼镜(含太阳镜)
| 2
|
丝巾
| 2
|
领带
| 2
|
毛织品
| 2
|
棉织品
| 2
|
服装服饰
| 5
|
鞋帽
| 2
|
皮带
| 2
|
箱包
| 2
|
小皮件
| 4
|
糖果
| 5
|
体育用品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