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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三)违反其它规定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8周岁、乘坐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境内外旅客,包括海南岛内居民。
  身份证件,是指境内旅客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旅客护照等。
  第十七条 免税商店暂停、终止以及免税品进口、入出库、销售、核销等,参照现行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起实施。

  附表: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数量范围表

  附表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数量范围表

免税品品种名称

数量范围(件)

首饰

2

工艺品

2

手表

2

香水

2

化妆品

5

5

眼镜(含太阳镜)

2

丝巾

2

领带

2

毛织品

2

棉织品

2

服装服饰

5

鞋帽

2

皮带

2

箱包

2

小皮件

4

糖果

5

体育用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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