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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20号)


  为规范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的监督管理,促进海南旅游业发展,经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以下简称免税商店)付款选购免税品,从海南省机场国内隔离区(以下简称机场隔离区)内提取并乘机一次性全部携运离岛的监管,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免税商店应当在机场隔离区内设立提货点,并报经海关批准。
  隔离区和提货点均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 离岛旅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次数、商品品种和数额购买免税品。超出规定的,免税商店一律不得销售。

第二章 免税品销售、运送和提取

  第五条 离岛旅客中的岛内居民每个公历年度最多可以享受1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非岛内居民最多可以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海关对境内人员以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依据认定岛内居民、非岛内居民身份,对境外人员则以其所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认定身份。
  第六条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详实提供本人离岛航班信息以及此前已购免税品信息等。
  第七条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累计限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单一品种数量范围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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