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监督和医疗执法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按时报送我部。
附件:1.2011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2.2011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2011年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3.2011年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4.2011年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5.2011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6.2011年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11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结合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各项目标,制定2011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上述机构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作程序和内容是否按照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出具的报告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等义务,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2011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人员培训,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地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进行。同时,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积极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各地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件及时向我部报告。
(四)请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10月31日,各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于2011年11月7日前将本级的汇总数据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11月14日前市(地)级卫生监督机构完成对县级数据的审核和全市汇总数据的终审,11月21日前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完成对市(地)级数据的审核和全省(区、市)汇总数据的终审,并将本省(区、市)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寄至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联系人:康 辉
电 话:010-68792981
传 真:010-68792400
电子邮箱:gong_weichu@163.com
附表:1.2011年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1
2.2011年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2
3.2011年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监督检查表(供参考)
附表1
2011年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1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盖章):
内容
机构类别
| 机构总数
| 检查
机构数
| 查处
单位数
| 处罚情况
|
警告
单位数
| 罚款
单位数
| 停业
单位数
| 取消资质单位数
|
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
|
|
|
|
|
|
|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
|
|
|
|
|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
|
|
|
|
|
|
合计
|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2
2011年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2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盖章):
机构名称
|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处 理 情 况
|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注:请填写所有被检查机构的名称及具体情况。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3
2011年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监督检查表(供参考)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
机构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批准服务范围
| |
实际服务范围
| |
检验报告
|
检验工作
开展情况
| 2010年完成检验报告 份。
|
2011年完成检验报告 份。
|
综合评价
|
序号
| 考核内容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说明
|
1
| 按规定执行质量手册,定期监督、改正
| | | | |
2
| 技术负责人按规定履行职责
| | | | |
3
| 质量负责人按规定履行职责
| | | | |
4
| 质量管理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
| | | | |
5
| 妥善处理来自各方的意见、疑问和抱怨
| | | | |
6
| 按制度执行样品受理、交接
| | | | |
7
| 检验人员配置
| | | | |
8
| 各类人员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
| | | | |
9
| 技术人员熟悉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 | | | |
10
| 仪器设备装备率达到95%以上
| | | | |
11
| 仪器设备按期校准/检定
| | | | |
12
| 动物实验室使用许可证
| | | | |
13
| 实验室环境条件
| | | | |
14
| 原始记录
| | | | |
15
| 检验报告
| | | | |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是否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是
否
批准资质卫生行政部门:
取得资质时间:
年
月
日
3.人员情况:本单位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师数:
人
4.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是否正常使用 是
否
是否计量合格 是
否
是否记录完整 是
否
5.工作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职业健康项目是否完整 是
否
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表医师签字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是否完整 是
否
6.2011年度(统计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人
7.发现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是
否
是否按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是
否
8.是否超范围(资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是
否
超范围的具体项目名称:
等
项
9.卫生行政处罚情况:警告、 罚款(金额
元)、停业、取消资质;无。
检查人:
日期:
年
月
日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
1.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是
否
批准资质卫生行政部门:
取得资质时间:
年
月
日
3.人员情况:本单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数:
人
4.工作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是
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书写是否规范 是
否
5.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是否正常使用 是
否
是否计量合格 是
否
是否记录完整 是
否
6.2011年度(统计年度)职业病诊断的人数:
人
7.确诊为职业病的人数:
人,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人
8.是否按要求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 是
否
档案是否包含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是
否
档案是否包含诊断过程记录 是
否
档案是否包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所有资料 是
否
档案是否包含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 是
否
档案是否包含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是
否
9.是否超范围(资质)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是
否
超范围的具体项目名称:
等
项
10.卫生行政处罚情况:警告、 罚款(金额
元)、停业、取消资质;无。
检查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2011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工作。
1.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检查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工作人员及患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工作。
检查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剂量监测机构。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资质范围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等。
(二)摸底调查工作。
为了全面了解全国放射诊疗防护的基本情况, 2011年开展全国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调查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相应质控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年度诊疗患者数量情况。
二、工作方法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计划,结合本地放射卫生工作现状,制订实施方案,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工作,覆盖率要达到100%。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数据进行复核。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件及时报告我部。
(三)摸底调查工作是全面掌握我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现状和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重要依据。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督促各医疗机构配合做好调查工作,数据网上填报工作要由专职的卫生监督员负责,确保具有放射诊疗设备的每家医疗机构及每台诊疗设备的信息填写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