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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四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五十七条 资产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公司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资产公司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五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并表管理。对于跨境设立的分支机构,还应充分考虑资本管制、外汇管制以及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流动性的影响,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做出相应调整。资产公司与存在资金流动障碍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流动性轧差处理。

  第五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当关注子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向子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预案,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六十条 资产公司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确保其资产负债结构与流动性要求相匹配。资产公司应通过设立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第六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定期评估集团流动性管理政策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流动性应急预案的充分性和可操作性。关注并分析集团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状况等,特别是负债集中度、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对流动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四章 并表监管基础

第一节 公司治理

  第六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界定各治理主体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自身和员工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结合整体战略规划和对子公司的管理要求,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不断优化投资结构,简化控股层级,并指导子公司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资产公司的法人层级原则上应控制在三级以内,除个别特殊行业外,不得在二级子公司下设立法人机构。

  第六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统筹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及整体经营计划,加强业务整合和管理流程优化,完善内部授权制度和风险绩效综合评价制度,指导子公司开展各项业务。

  第六十五条 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资产公司依法承担对集团整体战略规划、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的职责,对集团内部的人力资源、财务会计、品牌文化实施有效管理,加强内部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建立全覆盖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以资本回报、风险控制和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以综合考核指标为导向的内部资源配置机制和以综合考核结果为基础的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对自身和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确保稳健经营和合理资本回报。

  第六十七条 资产公司建立薪酬制度、长期股权激励制度和企业年金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和行业薪酬水平以及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依法履行规定程序后实施。

第二节 风险控制

  第六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在并表基础上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覆盖集团各个层面、各业务领域和区域(境内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认识、分析和管理各类风险,确保集团风险管理与战略发展目标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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