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有证据表明资产公司实际控制被投资机构的情况。
(五)银监会有权根据资产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确定和调整并表监管范围。
第九条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但根据风险相关性,被投资机构的总体风险足以对资产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或其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资产公司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第十条 下列被投资机构可以不列入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机构;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机构;
(三)决定在三年内出售的、资产公司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机构;
(四)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属机构;
(五)资产公司短期或阶段性持有的债转股企业。
资产公司应制定阶段性持有债转股企业的退出计划,并报银监会备案。对于超出计划退出期限仍未退出且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债转股企业应纳入并表范围。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金融类子公司对非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清偿担保的,该非金融机构应纳入并表范围;无清偿担保或清偿担保可无条件撤销的,由资产公司按审慎原则处理。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银监会报告上一年度并表范围及并表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指引》确定的合格资本、财务、风险及其他并表管理状况等。
第三章 并表监管内容
第一节 最低资本与杠杆率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的最低资本管理是指集团拥有的合格资本不得低于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资产公司的杠杆率管理是为了确保集团拥有充足资本以缓冲资产损失而建立的基于法人分类的多指标、多口径的系统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资本的并表管理应充分考虑集团所处的商业化转型阶段,将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相结合。
定性管理主要是优化资本配置,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定量管理主要是最低资本管理和杠杆率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自身发展战略,优化金融及非金融业务布局,控制行业投资的范围和比重。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计算集团拥有的合格资本,充分考虑资本的期限、损失吸收能力以及收益分配等因素对合格资本的影响。
第十七条 集团合格资本工具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核心资本工具可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股权等;附属资本工具可包括重估储备(须经财政部批准)、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长期次级债券等。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明确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项目构成,审慎确定有关资本项目在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的比重,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确认其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持股和相互持有次级债等合格资本工具,以及对集团以外的资本投资等情况,并确保这些情况在计算集团资本充足水平时已得到审慎处理。处理方法包括并表轧差、资本扣减和风险加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