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增加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统计指标的通知
(民函〔201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行政管理工作,加强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统计,从2010年起,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指标中增加行政处罚案件起数统计指标,其下一级指标包括:警告、限期/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并处罚款、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案件起数。行政处罚案件起数为警告、限期/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案件起数三者之和。指标的具体解释如下:
行政处罚数:指本年度民政部门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并且已经结案归档的案件起数。
警告数:指本年度民政部门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作出警告处罚的案件起数。
限期/责令停止活动数:指本年度民政部门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作出限期/责令停止活动处罚的案件起数。
撤销登记数:指本年度民政部门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作出撤销登记处罚的案件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