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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一)考生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地方考办通知考生。考生也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成绩。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按照《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统一组织成绩核查。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考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五)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由考生向综合阶段考试报考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十一、报考人员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报考人员领取或下载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或下载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报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三)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均安排在省会城市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附件: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1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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