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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财考[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予印发。
  附件: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及核准程序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申请免予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11年度)》(见附件),并向报考地省级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交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报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审核批准,方可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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