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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2011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领取。
  (五)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综合阶段考试所在地的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领取。
  十二、报考人员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或到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报考人员领取或下载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或下载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报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附1. 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地址

  附1:
  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地址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
  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茶陵路200号1楼
  三、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91号 中石化大厦B塔43楼
  四、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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