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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2011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4. 在上海参加考试的,报名费标准为每科55元人民币。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另按每人收取手续费10元人民币。
  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可以根据当地物价标准及惯例向报考人员酌收手续费和代理费。
  八、专业阶段考试辅导教材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出版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规汇编以及近2年考试试题汇编,报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不编写出版综合阶段考试辅导教材。
  九、专业阶段考试专业问题解答
  如果报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8610-88250022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examgzlf@cicpa.org;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11年6月起,将根据报考人员反馈的问题组织专家集中解答,并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十、准考证的领取或打印
  报考人员应于9月1日以后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或按要求到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领取准考证。
  十一、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考生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通知考生。考生也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成绩。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按照《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统一组织成绩核查。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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