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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2011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报名程序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均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资格审核、交费确认三个步骤。
  (一)网上预报名
  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3月25日至4月10日期间,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点击“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链接,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cpaexam.cicpa.org.cn)进行网上预报名。登录后,按报名指引填写相关信息,当网上报名系统为报考人员生成网络报名信息表后,即为网上预报名结束。
  如果符合综合阶段考试的报考条件,但未能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审核致使不能完成网上预报名的,可向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查询办理。
  专业阶段考试报考人员可以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二)资格审核
  首次报名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的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4月15日至4月30日(不含公休日),到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办理报名资格审核手续。办理报名资格审核手续时,报考人员需持网络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或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非首次报名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综合阶段考试的报考人员无须进行报名资格审核。
  报名工作结束后,财政部考办对考生报名条件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请况,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三)交费确认
  报考人员在通过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的资格审核后交纳考试报名费。
  报考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办理报名资格审核和交费确认。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代理本事务所的零散考生集体办理报名资格审核和交费,但不得代理非本事务所的零散考生办理报名资格审核和交费确认。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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